本案是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015年9月5日,王某、张某夫妇与某开发商签署《某楼盘认购协议书》,王某现场刷卡交付20000元定金,随后某开发商向王某、张某提供空白的《职业及收入证明》表两份,要求王某、张某在交付首付款及办理按揭手续时提供。之后王某、张某因各种原因不愿交付首付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开发商交涉,要求返还定金,无果。2015年10月20日王某、张某前往我所咨询,2015年10月22日王某、张某办理风险代理委托手续,2015年10月23日当事人与我们前往开发商交涉,2015年10月26日我们起草并邮递律师函,2015年11月25日收到开发商20000元退款。
律师函起草前,我们主要关注了两点:1、开发商售楼部有提供学校设施的广告牌;2、当事人均无固定工作但为办理按揭,售楼人员告知其可造假。随后,我们配合当事人做好证据搜集工作:1、在网上和售楼部拍下广告牌;2、将当事人和售楼人员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入配套学校事宜的通话做录音;3、将当事人和售楼人员就签报《职业及收入证明》沟通事宜的通话做录音。
律师函内容上,我们主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指出开放商在本案纠纷中存在的过错过失,一旦过错过失成立,开放商对定金依法应予双倍返还,当事人目的就可达到。为此,在搜集证据、了解事实及分析法律法规基础上,律师函指出开发商存在的过错过失为:1、开发商售楼人员在知悉王某、张某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情况下诱导王某、张某冒用其他单位公章,拟伪造《职业及收入证明》,构成恶意串通的骗贷;2、商品房附带“某重点中学”配套设施,该配套设施是王某、张某选择该商品房的关键考虑,但开发商拒绝将该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本案未经诉讼,在律师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调查取证并前往房地产商交涉的基础上,有效及时挽回当事人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