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锋律师亲办案例
巧用反诉,维权有道!
来源:王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5
浏览量:373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作为被告某建筑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2015年11月25日,原告某锅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剩余款并解除合同,2016年1月11日被告委托我们应诉,经调查了解,本案原被告2014年7月29日签订《锅炉买卖合同》,双方在交付安装及付款上设置履行顺序(合同签订后一周付款20%,货到三日付款40%,安装调试并取证付款35%,剩余5%做质保金),但在合同履行到原告调试安装并取证前后(2015年2月3日),锅炉陆续出现小问题,至2015年5月份彻底不能使用。被告因此拒绝付款,并要求原告维修,而原告坚持要求支付35%还款后才进行维修,双方因此僵持。2016年1月13日,我们增前往约见原告,协商未果;前往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未果。

经内部分析研讨并与被告沟通,我们确定本案需提出反诉,对于反诉的具体诉讼请求除赔偿损失外,当时出现两种意见:

1、要求原告先自费维修,后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维修后的质保,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是认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与法与理是讲不通的,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不可能人民法院先判决支付剩余货款再解除合同,那我们的质保权益该如何保证,诉争合同到底是履行还是不履行。

2、要求解除合同,原告退还被告已支付货款,锅炉设备退还原告,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是因为既然原告已经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那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履行部分是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的,且锅炉质量出现问题,已完全不能使用,我方诉请解除合同后,要求对方拉走锅炉合情合法。

对于上述两个不同诉请,我们认为,第2个一般不可能实现,原告很可能诉讼中变更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解除合同的诉求,但出于给对方施压目的,迫使其尽快维修、赔偿损失并抵偿货款,我们经与被告协商,最终确定采用第2种诉求,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应变。

本案开庭时,原告果然提出诉讼请求变更,不再要求解除合同。在此条件下,我们极力主张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应立即维修锅炉,同时向法院表明愿意接受调解,但原告必须表现诚意,先修锅炉。在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原告派人无偿对锅炉进行全面维修,目前已能正常使用。期间原、被告也多有沟通交流,积累善意,后续货款及赔偿事宜我们也力主积极调解。

诉讼中,搞清原、被告主观想法,把握诉讼时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并与双方做有效沟通(本案中我们曾一天到访原告公司5次),可使纠纷朝着有利各方的路径友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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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晓锋
  • 执业律所: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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