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014年1月23日,刘某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怡园”订房协议书》;2014年3月7日,刘某向贵司支付购房款102363元人民币。
后因办理按揭贷款障碍,主要是刘某名下尚有其他银行贷款,不符合按揭贷款银行审贷要求,双方未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刘某多次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刘某退款未果。
2016年7月,刘某委托我所处理其与该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接受案件后,我们着力以下工作:
1、查找该公司住所,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宣传资料和网站标注住所均不一致,我们通过前往售楼部暗访,投递邮件等方式,搞清有效通讯信息;
2、搜集所需证据,通过和在外地的刘某沟通,搜集双方签署的合同原件、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及按揭贷款办理中的部分资料,证明刘某已按要求部分付款,但因不可预期原因导致按揭无法办理,双方无法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对刘某前期所交购房款应予全额退还。
3、从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刘某权益并最小化维权成本考虑,我们采取先行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促请退款,并晓以利害。
2016年7月19日,我们起草并向该公司发送律师函,后该公司与刘某联系,表示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书面申请,协商退款。之后,我们与刘某一同前往开发商处,递交书面申请,并落实退款事项,3日后,刘某电话称收到开发商退款97363元(扣除相关费用5000元)。
该案和解中,我们不辞辛苦,三顾开放商售楼部,明察暗访,终得正果。通过律师函,及时、有效、经济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